說明:
一、通過檢定畢業門檻及後可符合畢業資格者,應於9月30日前完成相關作業,始得領取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位證書,逾期者次學期仍需註冊在學。相關規定摘錄如下: (一)英語能力檢定畢業門檻:依本校「英語能力檢定畢業門檻實施要點」第4點規定,「通過相當於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(CEFR)等級B1以上檢定畢業門檻者,應向所屬學系、學位學程提出通過認證,始得領取學位證書…第2學期應於9月30前提出。」。 (二)境外學分採認:依本校「學生出境期間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」第4點規定「出境修習學分後,符合畢業資格者…第2學期應於9月30日前向教務處提出成績採認申請,始得領取學位證書。」。 二、請各學系、學位學程承辦人亦於9月30日前完成審核,以免影響學生權益。 三、業務聯絡人:註冊課務發展中心成績業務 吳小姐0226215656-236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