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

    說明:
    一、學生請假規則秘書處已於109年12月9日函公布修正。
    二、本次係修正學生公假內容,修正部分摘述如下:
    (一)公假:須事先辦理,並檢附相關證明或有關單位簽證。
    1、校內單位簽派代表國家或本校參加之活動,
    2、參加政府舉辦之公職考試、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、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。
    三、各單位如須派代學生以公假出席活動者,請於活動公文內敘明,並請將核准公文影本交予學生俾利其辦理公假流程,倘未能出具公文影本者,將不予核准公假。
    四、若授課教師因故自行補(調)課者,因非屬正常排課,將無法於請假系統進行請假流程,請授課教師自行管制學生請假事宜。
    五、業務承辦人:生活輔導組 郭碧英教官 0226215656分機:2216